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赵**与被告王**、王**、王**、王**、王*×赡养纠纷一案。经查,本院询问赵**本人,赵**明确表示,没有起诉王**、王**、王**、王**、王*×,也未委托王**作为委托代理人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予以撤销。
案件受理费3329元,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天津市**售有限公司与日照**开发区虹霖弹簧厂、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总公司与张**、马**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机械租赁站与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中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英赫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英赫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金地(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罗德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人民政府等与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