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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英赫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世纪电气(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告英*世纪电气(北**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限公司加工费92200元及利息656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英*世纪电气(北**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英赫世纪电气(北**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英赫世纪电气(北**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住址不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在天津辖区内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14执67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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