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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浙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与被告浙江**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在被告一处花费1094元人民币购买了由被告二销售的”乃**番茄红素复合软胶囊80克装2瓶,花费658元,产品配料表标注”白蜂蜡,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产品被郑州**管理局认定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乃**大豆异黄酮复合胶囊50克装1瓶,花费558元。该产品配料表标注:大豆异黄酮,根据**生部的回复,大豆异黄酮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故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购货款1094元;二、判令二被告十倍赔偿1094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尚**与被告被告浙江**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本案涉及的买卖是由案外人尚**通过网络平台下的订单,也是由案外人尚**通过支付宝支付的货款,故买卖合同一方并非本案原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原告起诉主体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的起诉。

免收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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