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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古庆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古**、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被告古**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还款165000元,尚欠135000元及利息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自2015年1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古**辩称,借款属实,但欠款本金不是135000元,而是43800元。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古**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4月1日,原告与被告古**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日,每月付息一次,月息为2.5%,每期付息5000元。2015年6月3日,被告古**在与原告母亲的通话中认可尚欠原告135000元。6月8日,被告古**偿还原告200元。庭审中,被告古**辩称已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6200元,尚欠43800元,但同时原告与被告古**均认可已偿还的金额中包括双方约定的应付利息。

另查,被告古**、刘**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古**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古**在2015年6月3日的通话中认可欠原告135000元,虽然在庭审中又予以否认,但其举证和抗辩理由互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可。2015年6月8日,被告古**偿还原告200元,应从原告主张的135000元中扣除。原告主张二被告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付其自2015年1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原告认可被告古**提供的截止2015年6月8日的还款中包括应付利息,且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故本院自立案次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对上述借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古**、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借款人民币1348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人民币,由被告古**、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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