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兴渤海**限公司诉被告聊秀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兴渤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兴渤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兴渤海**限公司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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