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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天津中**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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