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天津**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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