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天津市**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26500746.5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答辩情况

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一、涉案的工程项目是由浙江**团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华美**公司带资建设,他们的工程决算为2.8亿元,其中仅工人工资款就达1.2亿元,这些款项基本没有支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筑款优先于抵押债权,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大大多于抵押物。二、申请人在2013年已将抵押的房子卖给他人,房产买受人也在办理相关手续,当时办抵押登记时已经告知了申请人,其明知。三、原债务人徐**已经还完借款,申请人请求的2600万元已经还完,此款是虚构的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提交的房地他证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显示,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种类为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抵押物为碧水庄园20/30号楼房地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工程所涉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已经结清,即现不能认定该抵押权应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受偿。被申请人对抵押物的权属和尚欠借款的数额也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应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的申请。

裁判结果

申请费87152元,由申请人张**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上述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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