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诉被告江苏广**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1672元,减半收取5836元,由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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