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置**限公司与北京建**任公司、天津**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建**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集团)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1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集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甲方(北**集团)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集团的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民法院。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请求驳回北**集团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双方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仍应按照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天津**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述称,不同意北**集团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集团与置**司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施工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东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北**集团)住所地有管辖权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北**集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