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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与哈尔滨**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装和技研**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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