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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进业(天津**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全部都在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柳滩工业园园区东路一号,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向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从上诉人的注册登记材料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被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被上诉人的申请,并作出开劳仲不字(2015)第06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被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注册地认定住所地并以此确定本案的管辖,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符合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本案亦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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