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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河北同创**有限公司、河间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同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河北同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夏*新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间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河北同创**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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