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天津鑫**责任公司与天津鑫**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天津鑫**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天津鑫**责任公司均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天津鑫**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天津鑫**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5元、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