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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秦**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秦**,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秦**与申请人秦**系姑侄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疾病,生活需要人照料,申请人秦**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秦**的指定代理人秦**对申请事项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秦**患××症10年余,多次住院治疗,目前为慢性疾病状态。2016年1月22日,首都医**安定医院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秦**临床诊断×××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秦**申请认定秦**为限制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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