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在答辩期间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河北区,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的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养鱼池路润园里1号楼1门201号。现居住地为天津市河北区育红东里51-408-410号。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