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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齐**,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刘*是十几年的朋友,2012年7月5日,被告刘*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刘*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两年之内还清。逾期被告刘*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2、银行流水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刘*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买房,但双方于2013年5月7日在南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被告刘*承担。该笔债务应由被告刘*负责偿还,被告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另外,被告江*现在患有结核性胸膜炎,不能外出工作,每月有六七百元的医药费,也没有偿还能力。

被告江*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离婚证;3、离婚协议书;4、诊断书。

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7日在南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7月5日,被告刘*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两年内还清。此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其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年内还清,逾期未还,被告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亦用于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被告江*辩解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已作出约定,该笔债务应由被告刘*承担,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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