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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一×、芦××等与耿**、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芦××、卢**、卢**与被告耿**、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四原告系被继承人芦云飞的子女,被告耿**系被继承人芦云飞再婚的妻子。被继承人芦云飞于2005年10月份病逝,死后遗留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源里X-X-X号房屋1套,由被告耿**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6月,原告突然发现被告擅自将涉诉遗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合法继承权,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开源里X-X-X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芦云飞的份额依法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要求。本案中,四原告要求分割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源里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耿××,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被继承人芦云飞,且四原告对该事实亦未能予以合理说明,属于被告主体不适当。因此原告之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芦××、卢**、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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