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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