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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倍**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倍**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金松、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倍**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洛卡小镇林溪园26-1-402房产一套,原告根据与天津市西青区洛卡小镇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天津市**路延长线与梨双路交口洛卡小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截止至起诉前,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8318.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拖欠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318.5元及违约金249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于2007年购买西**卡小镇林溪园26-1-402房产。2009年7月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人员与被告一起验收房屋时未告知被告房屋结构有何缺陷。2009年8月被告开始装修,同年12月开始入住。2010年2月份,被告发现卫生间及厨房通风管道贴的瓷砖开裂,被告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2010年3-4月期间曾两次到被告家中查找问题,之后让被告等通知,未讲过瓷砖开裂的原因及此问题由谁负责。2010年6月,瓷砖开裂严重发生倾斜,被告自行用不锈钢包角进行简单加固。2010年底,物业工作人员告知被告可一次性给付5000元补偿款解决此问题,被告未同意,要求原告对开裂瓷砖进行维修,物业不同意维修,也未向被告催要物业费。2011年,物业人员到被告家中讲被告欠物业费问题,被告向其讲明房屋出现的情况,物业人员也对管道进行拍照,之后一直未来过。现管道瓷砖成片起鼓,只能靠当初的包角固定,有脱落的危险。被告认为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影响被告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被告全家人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泽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洛**镇林溪园26-1-402房屋的权利人。洛**镇小区业主会与原告签订了服务期限自2008年7月20日至2011年6月3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服务期限分别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的洛**镇林溪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的多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1.4元的标准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每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所有的房屋系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92.84平方米。被告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8318.5元未交纳。

庭审中,被告认可欠交物业费的金额,表示未看到原告张贴的催缴函。被告提供照片12张(其中7张照片被告自述拍摄于2010年8月),证实其房屋在2010年8月通风管道瓷砖开裂及现状。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被告在装修时,原告未告知粘贴通风管道瓷砖的方法,没有提供必要的服务,出现问题后没有解决问题,也未告知出现的问题找谁解决,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天津市西青区洛卡小镇业主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所在的林溪园小区由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服务,被告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83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房屋通风管道瓷砖开裂,系被告房屋的自有部位,原告无法定义务告知其施工的具体步骤及方法。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通风管道瓷砖开裂系原告物业服务不当所致,被告以此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倍**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18.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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