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孟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金松、被告孟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孟二×。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并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拳打脚踢,2013年11月一次施暴中造成原告肋骨骨折。2015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便与被告分居,回娘家居住。被告在2014年6月有出轨的情况,第三者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发信息辱骂原告。现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孟二×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14年11月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

2、天津**心医院DX报告单复印件;

3、照片6张;

4、照片18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确实打过架,动过手,有一次是因为孩子争吵,被告不是成心的,也没有家庭暴力。被告也没和第三者串通去侮辱原告,原告讲的并不属实,那都是2013年的事了,已经都过去了,现在也没有第三者的事情了。被告一直想和原告和好,但是联系不上原告,考虑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孟二×。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在肢体接触中被告曾将原告打伤。2015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且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故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已育有一女,因此,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被告在处理夫妻矛盾中采取的行为确有不当,且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故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需要双方用心的经营,通过共同的努力达到彼此的融合和包容,双方在感情上不应互相猜疑,不能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离婚,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被告能考虑到子女的利益且愿意同原告和好,说明其确有修复原、被告之间感情的愿望。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思想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