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轧宗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辰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天津市**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2.9万元,担负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2880元,申请执行费21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