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诉被告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