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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被告穆*、被告穆**、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4元,减半收取6387元,保全费3888.54元,均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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