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被告穆*、被告穆**、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4元,减半收取6387元,保全费3888.54元,均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扈*与天津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申请执行天津市**有限公司、陈**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于**与天津市社会**保税区分中心劳动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彩云与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高铁锁、高铁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