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杨**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执异字第00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杨**称,邢**扭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申请执行法院扣划申请复议人杨**售房款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的(2015)滨执异字第007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申请复议人杨**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邢**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法院扣划申请复议人杨**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2014)滨塘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从被执行人杨**售房款账户扣划钱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杨**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邢**与陈**、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邢**借款人民币240000元;二、被告陈**、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邢**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三、如被告陈**、周*不能按上述第一、第二项偿还原告邢**借款及给付利息,自被告陈**、周*不能偿还借款及给付利息之日起五日内拍卖位于塘沽广厦富城11-1-602房屋,原告用拍卖房屋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在该房屋设立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人。另查,复议申请人称,复议申请人向案外人万**借款52万元,用于偿还涉案房屋在先的抵押贷款,并向案外人万**承诺涉案房屋出售后,即将借款偿还。该房屋售出后,2015年3月30日,执行法院在复议申请人杨**售房款账户上扣划了301567元。

本院认为,天津**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周*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扣划复议申请人杨**银行账户内的涉案房屋售房款,符合判决内容及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杨**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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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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