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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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