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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经贵院判决离婚。婚前及婚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98000元,只偿还原告14500元。贵院作出的(2014)丽*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婚前借款53500元。被告尚欠原告的婚后借款3万元未予偿还。故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被告张**书写的欠条3张(复印件)。

2、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初字第68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婚后向原告累计借款3万元,并在判决书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进行了确认,其中三张欠条原件已经被被告抢走并撕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李*与被告张**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15年2月经本院(2014)丽*初字第6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系期间曾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份,对婚前财产双方约定:”1、甲方(被告)婚前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甲方,乙方(原告)婚前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乙方。2、甲、乙双方婚前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在甲、乙双方结婚后仍甲、乙归各自所有。3、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对婚后财产双方约定:1、甲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及名下存款、不动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均归属于甲方所有。2、乙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及名下存款、不动产、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均归属于乙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责清偿责任”。在双方婚前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元,婚后借款30000元,被告只归还1万元。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婚前借款68000元,本院作出的(2014)丽*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婚后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明确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被告婚后向原告借款理应予以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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