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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铁锁、高铁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铁锁、被告高铁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诉状载明被告高铁锁住所地天津**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12号楼8门202号房屋已于2014年5月30日出售他人,被告高铁锁亦不居住此地。被告高铁锁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平山里27门405号,被告高铁壮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曲江路建港里4-504,原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北洋新里5-404号。经询,原告对上述情况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二被告住所地均为河西区,属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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