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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天津市社会**保税区分中心劳动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荣*诉天津市社会**保税区分中心劳动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荣*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荣*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社会**保税区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成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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