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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景**限公司、上海景瑞**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景**限公司、上海景瑞**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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