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景**限公司、上海景瑞**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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