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彩云与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任彩云与被执行人闫海生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彩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海生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882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74731.24元、鉴定费980元,共计167143.84元及案件受理费877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闫**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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