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韩国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郭**与被告韩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国顺偿还原告郭**借款40000元;被告韩国顺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郭**自2013年10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国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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