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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年××月××日婚生一女刘**,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加之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情况,此事加剧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双方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贵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二十一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婚后一直互敬互爱并育有两个孩子。2014年被告还给原告治病并照顾原告,故原、被告并未分居,原告所称被告有婚外情亦不属实。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年××月××日婚生一女刘**,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2年3月分居至今,且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情况。被告对分居一事不予认可,并称2014年被告还给原告治病并照顾原告;原告所称被告有婚外情亦不属实,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并当庭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挽回这段婚姻,故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二十余年,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鉴于原告所称的分居一事及被告有婚外情,均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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