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市**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天津市**限公司中国民生银**江道支行银行承兑汇票1张,号码3050005325873609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