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04执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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