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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天津**建一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建一公司已经达成案外和解,被上诉人天津**建一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白**经济补偿款2000元并已履行,双方均同意不再履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询问被上诉人天津**建一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建一公司认可双方已经案外和解,双方均同意不再履行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建一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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