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东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