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紫荆臻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5)第51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紫荆臻品(天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4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