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厐××监护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厐××于2015年2月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原告刘**与被告厐××监护权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申请人自2013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河北省大城县恒基花园小区,离开户籍地已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厐**、本案被监护人刘*的母亲刘*X于2014年6月因车祸去世,天津市静**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被告厐**为刘*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刘*X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县,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