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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下一子张**。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12月27日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张**并非原告亲生,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所生之子张**与原告不存在父子关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1、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关系;证据2、遗传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与张**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证据3、结婚证及妊娠生育证明,证明原告再婚后要孩子,需要确认本次诉讼的事实来证明原告名誉。

被告辩称

被告刘**对原告张**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

被告刘**辩称,认可原告所讲的事实和理由,对此没有意见,但我不希望做任何鉴定。另外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刘**生育一子名张**。后双方于2012年12月27日在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4岁半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两仟元整。”现原告以张**并非原告亲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张**不具有抚养关系。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提交《北京祥瑞**有限公司遗传检验报告》,以此认为张**并非原告亲生并请求对原告与张**是否具有亲生父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对原告所称的张**并非原告张一×亲生表示认可,但以保护孩子为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另,被告称自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未给付过张**抚养费;原告对此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张一×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张*×不具有亲生父子关系,并向本院提交遗传检验报告并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其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现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张*×系原告亲生,同时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可推定原告确认其与张*×不具有亲生父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另,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因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所生之子张**与原告张一×不具有亲生父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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