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刘**、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刘**、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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