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刘**、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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