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保税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48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保税区分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48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