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紫荆星海科**有限公司与昆湖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紫荆星海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6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昆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网址为www.kunhucapital.com的网站上删除涉案虚假宣传内容;判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昆湖**有限公司履行在网址为www.kunhucapital.com的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该声明须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对原告紫荆星海科**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昆湖**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公司网站无法打开或登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7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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