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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支行)诉被告王*、王**、天津市金**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同时作为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光大**支行诉称,2013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王*104万元的贷款授信,被告王*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在北**管局办理抵押权登记。被告金旗域**司为被告王*在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随后,被告王*根据授信合同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104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8%,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还款方式为分12期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告王*发放贷款104万元。2014年10月20日起被告王*逾期还款,现合同已到期,被告王*尚欠原告104万本金以及截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罚息27509.36元。故原告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王**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4万元,截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27509.3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王*、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13元;3、判令被告金旗域**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王*、王**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王*以其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北辰区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61-1-1504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对被告王*、王**上述债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承认原告光大银行北辰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可。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原告给予减免除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原告光大**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王*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律师费。被告王**作为王*的配偶,对被告王*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与被告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金旗域**司应当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王*、王**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不履行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104万元;

二、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截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7509.36元;

三、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四、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辰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6013元;

五、原告对被告王*提供的抵押物(北辰区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61-1-1504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王*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光大**津北辰支行可将被告王*设定抵押的位于北辰区京津路与泰来西道交口西南侧长瀛里61-1-1504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原告债权的部分归被告王*所有;

六、被告天津市金**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王**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元,由被告王*、王**、天津市金**售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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