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刘**、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郑**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8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郑**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83.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