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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天津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起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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