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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事务所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天津**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5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天津**事务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事务所在原审是以委托合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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