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二○一六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邯**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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