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二○一六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邯**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