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耿**、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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