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被告已经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邯**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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