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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张**之女张**与何**系夫妻关系。何**于2013年1月向张**借款130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底偿还,并于2014年1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何**未偿还该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何**向张**借款13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该债务,现张**请求何**偿还所借款项,应予以支持。何**提出的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抗辩理由,因其二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本案不涉及债务在夫妻内部如何处理的问题,故何**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何**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岳父和女婿的关系。上诉人与其妻子张**在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张**为被上诉人女儿,本案款项由上诉人出具借条,但上诉人妻子实际使用,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也应该参与诉讼。原审法院对于该借款的性质、对债务的承担形式等没有查清,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在2014年1月5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没有异议,仅抗辩该借款系其妻子实际使用,借条是在其妻胁迫情形下出具的,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在遭受胁迫之下书写借条的相应证据。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而上诉人不能否定借条的真实性,故上诉人上诉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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